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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夫妻房產 專家揭這步驟成節稅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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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 (2)

圖/繼承夫妻房產要注意,漏做申請恐失去節稅機會。

不少民眾會利用「夫妻贈與」方式來移轉房地所有權,雖然依法屬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實際上只是將稅金遞延,對此專家提醒,若面臨到一方離世而成死亡前的贈與情況,如未能掌握相關稅法規定,未來出售時恐將面臨高額稅賦。

夫妻贈與不課土增稅 若成繼承須留意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以實際個案說明,先生於民國95年取得一間華廈所有權,並在民國114年4月以夫妻贈與方式將產權移轉給太太名下;由於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土地前次移轉現值仍維持在民國95年,若太太未來於民國120年出售該房屋,土地增值稅原本必須從民國95年一路計算至民國120年。

後來先生於今年(民國115年)往生,因該次移轉屬於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依法必須合併計入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核算後,併入後的遺產稅淨額約為210萬元,按10%稅率計算,需繳納約21萬元的遺產稅;最後在5位繼承人溝通下,也順利完成遺產分割協議書的簽立。

土地移轉現值可變更繼承時 須主動申請

鄭文在指出,依財政部台財稅第831620404號函釋規定,贈與取得之土地若已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時,其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可以變更以繼承時,也就是先生往生的民國115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經概算,這項規定能讓太太未來若在民國120年出售該房屋時,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區間可縮短為民國115年至民國120年,可省下約43萬元土地增值稅。鄭文在提醒,這項一來一往倒賺22萬元稅金的節稅關鍵,在於繼承登記完成後的後續手續;由於國稅局並不會主動辦理,太太必須自行向地政事務所地價課提出申請,將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由原本的民國95年調整至配偶死亡日的民國115年,完成辦理後,未來出售房屋時的土地增值稅才能避免被錯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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