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正熱,導致不少亂象發生,像是日前新竹縣某建案,就變相由掮客收取仲介服務費,代為團購買屋,由於屬於非法交易,因此遭罰120萬元,或是幫忙親友介紹買賣不動產,並收取佣金。根據《工商時報》報導,對此國稅局表示,辦理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屬所得稅法的執行業務所得,若無法提供單據核實減除,則依照20%計算必要費用、剩下80%佣金收入要計入個人綜合所得適用5%~40%綜所稅率。
根據內政部統計,今年前3季全台六都買賣移轉棟數合計達16.85萬棟,年增7.5%,預估全台今年買賣移轉棟數上看29萬棟,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以來最佳表現,不過在房市熱絡下,亂象也層出不窮。
一般常見的房仲多為連鎖房仲業,收入以薪資為主、依業績量再給予獎金,不過,市場上長期都有個人仲介,這類個人仲介在買賣雙方交易後所收取的紅包或酬勞費用屬於執行業務一般經紀人的佣金收入,依執行業務方式課稅,也就是依照20%計算必要費用,剩下計入綜所稅。
另外,像是最近內政部徹查預售屋紅單交易,也就是建商未拿到建照,但先行販售優先承購權的購屋預約單,目前屬於非法交易型態。官員表示,現行紅單交易多由無牌的個人仲介承攬,因此若個人仲介收取建商給付的紅單酬勞屬於佣金收入,個人仲介也要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以課稅,得依照20%計算必要費用、剩下80%佣金收入要計入個人綜合所得適用5%~40%綜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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