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隱匿凶宅 貪心房仲遭判刑
圖/有房仲故意隱匿凶宅,轉手賣賺159萬。圖為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
明知是凶宅轉手賣卻沒告知,小心牢獄之災!高雄一名黃姓房仲5年前看準一處房地,明知該地發生過跳樓命案,卻仍主導入行不久的鄭姓房仲,以480萬元低價購入凶宅後再轉手出售,從中賺了159萬元高額獲利,新屋主從鄰居口中才得知「凶宅」一事。最後法院依共犯詐欺取財罪,分別判處黃姓、鄭姓房仲有期徒刑5月、4月。
|以639萬元成交買屋 從中牟取159萬元
根據《聯合報》報導,黃男是不動產加盟店負責人,鄭男則是他手下仲介。黃男2014年3月看上一處房地,當時許姓屋主帶看時已說明該處曾發生自殺案件,並在買賣契約書中註明有發生非自然身故事實,黃卻仍指示鄭下手以480萬元低價買房。之後兩人在與有意購屋的鄭姓男子接洽時,未主動告知物件是凶宅,甚至在對方詢問時隱匿實情,讓鄭同意以639萬元成交買屋。
鄭姓新屋主在2016年11月簽約、交付簽約款,並在隔月付清買賣尾款,將房屋登記兒子名下。沒想到房屋才入手短短3個月,才被鄰居告知該房地是凶宅,氣得報案提告詐欺。然而黃姓房仲辯稱,一開始從事買賣房產時沒弄清楚法規,否認有詐欺意思;鄭姓房仲則辯說,自己當時剛入行,該件交易是他第一次房地買賣交易,並不清楚相關規定,只負責簽名而已。然而前屋主卻表示,有當面與房仲提及自殺案件一事,也有在買賣契約上註明。
|依共犯詐欺取財罪 遭判刑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凶宅」對一般社會大眾而言,或多或少都會造成心理層面疑慮,屬於房產交易嫌惡因素,黃姓房仲從業多年,具有專業知識,沒有不知道的道理。至於新手鄭姓房仲,雖然他直說「只負責簽名」,但他簽下的買賣契有原屋主手寫「本標的物曾發生過燒炭自殺及跳樓之情形,賣方於簽約時已告知買方本標的物有非自然身故之事實」,鄭姓房仲不至於完全沒發現。
法官最終認定黃姓、鄭姓房仲用低價購入凶宅,隱匿訊息再轉手,已嚴重違反誠信原則,最終依共犯詐欺取財罪,判主導的黃姓房仲有期徒刑5月,鄭姓房仲則遭判4月有期徒刑,分別得易科罰金15萬元、12萬元,可上訴。
|也可以查詢台灣凶宅網加以確認
民眾買賣房屋時,通常對凶宅都相當忌諱,但法院在認定是否為凶宅時,除了會參考非自然死亡、限定專有等條件之外,像社區內大家共用的樓梯間、停車場、頂樓若發生自殺或兇殺事件,就較難認定為凶宅,可能會與民眾標準有所出入,詳細仍得端看法官認定。
因此591房屋交易網建議民眾,在挑選中古屋時,除了可以透過看新聞、看報章雜誌或看法院公告來避開凶宅之外,也可以查詢台灣凶宅網加以確認,或是向當地鄰居、里長、警局、商家打聽打聽,以免入手後才驚覺自己被騙,曠日廢時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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