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放寬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所得計算方式。
就算老房子是繼承或受贈來的,在房屋要賣出時,取得成本只能死死扣除當年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其餘都得算入綜所稅課稅之中,對民眾來說負擔可不小。因此,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放寬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所得計算方式。未來這類房屋若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實際成交價額,可將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列為減項,減輕物價上漲推高課稅所得的影響。
舊制繼承受贈房屋可比照新制調整
現行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地,計算交易所得時,可將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依物價指數調整後列為成交價額減項。財政部認為,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也會面臨物價上漲造成名目所得增加的情況,因此發布解釋令,讓所得計算更公平合理。
依財政部新聞稿說明,個人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後出售,若該房屋適用舊制,可用出售時的房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再扣除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支付的費用,餘額作為所得額。
實際成交價額明確者才可適用
財政部指出,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若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的房屋實際成交價額,可將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依交易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占繼承日或受贈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的比率調整後,自房屋成交價額中減除。
以財政部舉例,甲君民國103年5月繼承取得房屋,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為新台幣95萬元、物價指數95,並於115年3月以400萬元出售該房屋,交易時必要費用為0元、物價指數110。解釋令發布前,房屋交易所得為305萬(400萬-95萬)元;解釋令後,所得額調整為290萬(400萬-1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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