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租屋族簽約時要留意為113年版本,另房屋租金支出方式已改為特別扣除額。
內政部因應去年7月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針對租屋電費計算方式的新規定,要求通路業者販售的契約書為113年版本,才能保障租屋族權益。另報稅時,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從「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且扣除金額從12萬元增加到18萬元,並有排富規定,符合者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要特別留意。
|租屋族簽約 注意契約113年版本及電費計算
內政部昨(5)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因應去年7月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針對租屋電費計算方式的新規定,地政司已訂定查訪計畫,要求各縣市政府加強查核市售契約書,確保通路業者販售的契約書符合新版規定,保障租屋族權益。
內政部提醒,購買契約書時,應先確認封套或封面是否印有「113年最新版」字樣,也可掃描封面上的QR碼查閱內容,內政部也會發函通知通路業者,確保販售契約書皆符合最新規定。若發現業者仍在販售舊版契約書,可向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檢舉,相關單位將負責查核並要求下架、限期改善,並公開查核結果供消費者參考。
內政部呼籲,租屋族在簽約時,務必確認契約書版本,並留意電費計算方式,以保障自身權益。內政部提醒,新版契約關於租屋電費收取方式,規定房東應按台電電價合理計費以避免爭議,包括:一、按度計費,每度電費不得高於台電當期平均電價;二、非按度計費,房東不得收取超過該期台電電費總額;三、電費資訊透明,房東應提供電費單資訊,房客也可向台電申請查詢。
|租金支出從列舉改為特別扣除額 金額增至18萬
另外,租屋族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要特別注意,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從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而且扣除金額也從12萬元增加到18萬元,也就是符合租金扣除規定的租屋族,今年報稅時選擇標準扣除額,還能同時申報租金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自113年1月1日起,租屋族要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於18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另外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
|自有房屋但有租屋需求 須符合五種特殊情形
國稅局指出,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於是核釋下列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符合規定者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仍得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政策意旨: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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