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注意! 向房客收違約金也要報稅
圖/針對房客提前解除租約產生的違約金屬於其他所得,也應申報繳納綜所稅。
五月報稅季來臨,有房東詢問國稅局,若是房客提前解除租賃契約,因未租滿租賃契約所定的期間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對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東向房客所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雖不屬於租賃所得,屬於其他所得,但也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違約金屬於其他所得 仍須報繳綜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租賃所得是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所收取之代價,其計算是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房東向房客所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並非提供財產與他人使用所收取的代價,而是房客未依約定完成承租期間或其他可歸責房客之事由所為的給付,屬其他所得,不過房東因取得該違約金所支付像是訴訟費、寄送存證信函等必要費用仍可減除。
舉例說明,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2023年1至12月,每月租金10萬元、押金20萬元,房客於2023年6月底中途解約,房東收取1至6月租賃收入60萬元,違約金20萬元由押金抵扣,若未提示租賃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則房東2023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申報租賃所得34.2萬元〔60萬元*(1-財政部頒定費用率43%)〕及其他所得20萬元。
提醒房東因房客提前解約而未退還的押金,如房客有積欠房租,以該押金抵付積欠租金,則為租賃所得;如未積欠租金,以押金抵付違約金,則為其他所得,無論哪種均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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